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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创新,粤港澳大湾区如何先行先试?一图速看

2024年03月14日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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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已成为全球经贸活动的重要驱动力之一。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把“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互利共赢”列为工作任务之一,其中“推动解决数据跨境流动等问题”成为关键之举。

  在数据跨境流动创新探索上,广东先行先试。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2023年12月13日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大湾区标准合同指引》)之后,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随即发布落实《大湾区标准合同指引》的通知,更详细说明提交备案具体方法及细节。目前,陆续有企业按照要求申报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备案,涉及医疗、金融、出行、人力资源等应用场景。相关创新安排有何优势?为区域经济、企业活力带来哪些利好?带你一图了解。

  新特色:

  统一湾区标准,降低合规成本

  《大湾区标准合同指引》的出台,源于2023年6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签署的《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在国家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规则,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依据《大湾区标准合同指引》,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在进行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时可自愿订立《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以下简称“大湾区合同”)。通过采用同一套合同范本,减少因两地定义不一而引申的操作矛盾,以统一的湾区标准,规范合同双方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在降低企业合规成本的同时,有效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和自由流动。

  宽要求:

  豁免数量限制,不提敏感信息要求

  2024年1月初,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的通知。与内地现行的个人信息出境主要途径相比,新指引具体简化了哪些合规要求?

  从合同名称及文本内容不难看出,大湾区合同是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提出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以下简称“内地标准合同”)为基础,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推出的一份“特别”版合同。

  大湾区合同参照了内地标准合同的整体结构和不少条款,但对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明显放宽。最为明显的一点是,大湾区合同不再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跨境转移个人信息的数量提出限制,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跨境提供个人信息前,按照个人信息处理者属地法律法规要求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或者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除数据数量外,大湾区合同也未对“敏感个人信息”(例如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提出具体要求,仅提出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个人信息不适用于大湾区合同。

  优流程:

  简化个保评估,压缩查验时间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以下简称“个保评估”)。在此环节,大湾区合同省去了对香港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规和出境风险的评估,重点评估内容从内地标准合同的6项简化为3项。同时,《大湾区标准合同指引》不再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进行合同备案时提交个保评估报告

  在备案流程上,大湾区合同的材料查验时间也有所压缩。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香港特区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均明确,其将在收到合同备案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并通知备案结果。这一时限较内地标准合同减少了5个工作日。

  热反响:

  减少流动壁垒,促进跨境服务

  多位专家在接受南都大数据研究院采访时表示,《大湾区标准合同指引》的出台极大便利了粤港澳大湾区内的数据跨境传输。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教授左晓栋表示,新安排取消了个人信息跨境的数量限制,原本应当经网信部门评估后方可出境的数据,可以通过更便利的渠道出境。

  “此举最大利好就是减少个人信息流动壁垒,提高数据流通效率。原来不适用内地标准合同出境路径的大量个人信息持有者,如今可以通过订立大湾区合同来实现数据出境。”BSI亚太区首席数据治理标准专家、中国区首席安全官潘蓉认为。

  香港诺华诚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何佳意指出,香港与内地对于个人信息分类定义不一,《大湾区标准合同指引》对跨境个人信息种类和数量的优化,能协助香港机构减少时间去了解内地对于数据的定义,同时减少两地定义不一从而引伸的实际操作矛盾,有助降低企业申请报备的难度,促进大湾区内跨境服务的提供。

  湾利好:

  鼓励湾区设点,方便数据利用

  《大湾区标准合同指引》提出,其只适用于注册在大湾区内地九市以及香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且涉及信息不得向粤港澳大湾区以外的组织、个人提供。对此,法律界专家分析指出,除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外,相关安排也能为其他内地企业带来一定利好。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易怀炯、律师洪瑞成指出,《大湾区标准合同指引》对于数据跨境传输利用有较大需求的企业有明显吸引力。企业可以通过将数据处理及接收者的角色更多安排在位于大湾区的实体,从而便于数据跨境传输利用。

  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珂昵也建议,内地企业可充分利用政策利好,在大湾区九个内地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并与香港企业按《大湾区标准合同指引》订立标准合同,降低个人信息数据流通的流转成本。

  此外,南都大数据研究院了解到,近期已陆续有企业按照《大湾区标准合同指引》申报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备案,涉及医疗、金融、出行、人力资源等应用场景。何佳意认为,《大湾区标准合同指引》便利措施及先行先试安排可令大湾区内数据更充分流通之外,也是香港成为数据枢纽的先决条件;相信相关举措将有助于降低业界的合规成本,促进跨境服务的提供及推动大湾区的数字经济发展。

  (策划 王卫国 邹莹 统筹 凌慧珊 采写 李伟锋 袁炯贤 实习生 何兴如 设计 罗锐 张许君 林泳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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